1、《勞動合同法》第六條對工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形式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是否可以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3、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誰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涉及本行業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4、集體合同草案應當通過何種民主程序才能生效
《工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5、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是否應該給予支持和幫助
《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