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是否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哪個部門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如何訂立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哪些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